新快報訊 記者李紅雲 通訊員劉一慧 王瑄報道 員工使用假身份證入職屬於有錯在先,被髮現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作任何賠償嗎?從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通報的一宗案件看,答案是否定的。
  虛假身份證小了11歲
  2009年年初,白某入職中山三華公司任普工,從事熱處理工作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如果白某被查實在應聘時向三華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是虛假的,三華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後白某於2013年3月30日與三華公司續訂了期限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
  2013年7月,三華公司發現白某入職時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故以白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及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為由與白某終止勞動合同。後白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三華公司支付其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白某認為其在入職時已將真實身份告知公司,公司也一直用其真實年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三華公司則主張白某入職時提供虛假身份證(比實際年齡小11歲),隱瞞其真實年齡,違反勞動合同法,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涉案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並且其在熱處理崗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三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崗位無年齡特殊要求
  本案中,從白某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申請表》中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及教育經歷情況來看,白某入職時隱瞞了真實年齡。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規定,即使白某入職時隱瞞了真實年齡,只有在導致三華公司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的情況下,該勞動合同才屬於無效合同。而三華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所錄用崗位對員工年齡有特殊要求,在錄用白某時並未對其身份情況作認真審查。因此,法院認定即使白某入職時隱瞞了真實年齡,但沒有證據證實導致三華公司訂立合同時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三華公司主張其終止與白某之間勞動合同的另一個原因是白某從事熱處理工屬於特殊工種,因年滿5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須賠償近3萬元
  對此法院分析認為,根據相關法規,本案中三華公司主張白某自2009年2月25日才入職,至2013年9月終止勞動合同止,即使白某入職後一直在三華公司從事熱處理工作,白某在三華公司從事熱處理工作不足5年,因此三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白某在特殊工種崗位累計工作年限達到9年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三華公司以白某屬於特殊工種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與白某終止勞動合同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三華公司主張終止與白某勞動合同的兩個理由均不成立,其解除與白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當向白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近3萬元。  (原標題:就算員工提供虛假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也得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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